在当今职场环境中,员工因职务行为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在企业内部管理与员工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是每一位律师必须面对的挑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劳动法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其律师团队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众多劳动者赢得了合法权益。以下案例展示了恒略律师团队在真实的操作中的专业能力与成功策略。文中当事人均化名。
北京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员工田军发生经济损失赔偿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A公司指控田军在职期间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导致公司在与施工方陈勇的合同纠纷中败诉,支付了工程款、利息及诉讼费共计151,459.44元,要求田军全额赔偿。
田军聘请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陈美娥律师代理此案。凭借精准的法律策略和充分的证据准备,陈律师成功为田军辩护,最终仲裁委员会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赔偿请求。
A公司主张田军没有经过授权,私自承诺支付工程款并索取好处费,属于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而田军则辩称,其行为均是在履行上级指示,属于职务行为。
A公司认为败诉结果直接由田军失职造成,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田军则指出,公司在项目设计变更、工程增项及合同管理中存在失职,损失不应单方面归责员工。
A公司需证明田军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与公司经济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田军则提供了详实的工作记录,证明其履职规范。
A公司称,田军作为新疆某水厂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擅自将本应由发包方(S县水利局)承担的工程费用承诺由公司支付,并向施工方陈勇索要25,000元好处费。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方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13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
A公司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田军存在重大过失及索贿行为,应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陈美娥律师作为本案代理人,凭借多年的劳动争议实务经验,从以下三方面展开专业辩护:
陈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70条,员工在职务范围内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单位承担。田军作为公司派驻项目的代表,其协调和沟通均属于职务行为,法院生效判决亦未认定其个人违法行为。
陈律师强调:“即便存在内部授权限制,公司亦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方。”这一专业法律分析,展示了恒略律师团队深厚的法律逻辑和实战判断力。
田军提供的微信记录显示,其在工程增项及费用问题上,多次向商务部、工程部及其他四位领导汇报,并得到明确指示“控制费用在10万元以内”。
陈律师指出,田军的行为全部符合公司指令,且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通过这一证据链,律师团队成功削弱了原告关于员工失职的核心主张,体现了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证据收集、梳理和呈现上的专业能力。
录音中提及的25,000元,实际为施工方拖欠员工推荐工人的劳务费,与个人索贿无关;
通过精准辩护,陈律师有效排除了原告关于“索贿”的指控,为员工权益提供了有力保护。
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公司支付工程款系法定义务,与员工个人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仲裁委员会认定A公司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其要求田军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这一裁决充足表现了法律对善意履职员工的保护原则,也展示了恒略律师事务所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高水平专业能力。
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其法律后果应由单位承担。即便行为存在争议,只要第三方合理相信其代表公司,单位不得以“没有经过授权”为由转嫁责任。
若单位要求员工赔偿相应的损失,必须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该行为与经济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及时汇报:对潜在争议事项(如工程增项、费用变更)及时向多层级领导请示,并留存反馈;
明确授权:对于上级口头指令,可书面记录“按某领导要求处理”,防止事后追责。
本案充分证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劳动争议领域拥有极高的专业水准和实战经验。他们不仅仅可以精准把握法律条文,更擅长将证据链与法律逻辑结合,为客户提供权威、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通过此案例能够准确的看出,专业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敏锐的证据分析能力,成功帮助员工守护了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企业内部管理提供了法律参考。
文中当事人均化名,但案件的法律意义和实务操作价值对所有劳动者和企业管理者均具备极其重大参考价值。恒略律师团队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让每一位客户在复杂争议中获得应有的公正。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